水泥基灌浆料的检验规则
- 1 编号及取 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。每200 t为一编号, 不足200 t亦可为一编号。 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。 取样应有代表性, 可连续取,亦可从20个以 上不同 部位取等量样品, 总数至少30 kg,
7.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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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 出厂检验 出 厂检验项目 包括: 粒径、流动度、 抗压强 度、竖向 膨胀率。
7.2.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。 在正常生产 情况下,型式检验项目 为一 年一次检验。 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, 应进行型式检验: a) 新产品试生产的定型鉴定时; b) 正式生产后,如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: c)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 d)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.
7.3 判定规则
7.3.1 出 厂检验项目 符 合要求指标为合格品, 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品。
7.3.2 型式检验项目 符 合要求指标为合格品, 若有一项指标不 符合要求为不合格品。
7.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 容应包括本标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各项技术要求及试 验结果。 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产品发出日 起7天内,寄发出厂检验 报告或型式 检验 报告; 出厂检验报告中的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基灌浆材料发出日 起32天内 补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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